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MX****号小型轿车在**线89公里500米处道路东侧起步上路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经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肇事电动车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5万元,已于当日足额给付完毕。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已由被害人近亲属领受。被害人近亲属对孙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