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XX号
被不起诉人孙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XXXXXX713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XX镇北XX村XX队XX号,现住新疆和田市十四师家属院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孙XX在和田市XX酒店旁边邮政局家属院的朋友家里与几位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喝完酒后,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驾驶冀XX号小轿车从XX大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和田市二环北路XX号报警点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抽血后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孙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不具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孙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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