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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建国)(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XX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XXXXXX713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XX镇北XXXX队XX号现住新疆和田市十四师家属院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孙XX在和田市XX酒店旁边邮政局家属院的朋友家里与几位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喝完酒后,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驾驶冀XX号小轿车从XX大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和田市二环北路XX号报警点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抽血后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孙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不具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孙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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