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在沧县**乡**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其家门口将田某某推倒受伤。经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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