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2021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颐和花园25号楼2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驾驶豫JRV83*黄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马颊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颊河东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87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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