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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有富)(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乡**村**号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浙B***DB号小型普通汽车,由广信区望仙乡驶往郑坊镇方向,途经广信区郑坊镇洲村村田畈路段时,碰撞到同向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及浙B***DB号小型普通汽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4月20日死亡。经上饶市广信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负本起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有驾驶证,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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