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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同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武穴市妇幼保健(儿童)医院整体迁建室内、**政府**网上挂网公开招标。李某某(已提起公诉)找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帮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借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给李某某参与投标,并介绍了三家公司(湖北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资质给李某某一起参与围标。2017年2月16日,开标结果是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项目中标金额为972万元。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暂扣人民币17万元。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孙某某违法所得17万元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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