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住容城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7时55分许,被不起诉孙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津保公路容城段安捷物流门口(S333-129KM)处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向南转弯的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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