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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方城县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1 日19 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驶豫R*S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40 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古渡孙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步行的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拨打110,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 年10 月29 日社旗县交警大队做出第411327120200000627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孙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孙某某系血气胸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10月30日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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