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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北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85.5mg/100ml。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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