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66********,回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优米牌四轮电动车,载李某甲、李某乙从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饭店出发,行至关林路学府街交叉口时,被龙门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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