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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F4V18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平街第十中学附近被交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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