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驶豫ES***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太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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