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桐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决岳某某和孙某某(夫妻)、王某某和刘某某(夫妻)、苏某某和庄某某(夫妻)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崇福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借款本息合计638366.11元、604431.49元、605198.05元。因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岳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杭州银行于2019年12月向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决定立案执行,并通过各种形式向被不起诉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不起诉人均未履行偿还义务。
经桐乡市人民法院及桐乡市公安局查明,自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及丈夫的财付通账户在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有累计约15万余元的收入。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王某某、苏某某已结清每个人在杭州银行名下的贷款本息,并履行了相应的担保责任,杭州银行对被不起诉人的拒不执行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经全部履行执行款;第二、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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