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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2********,汉族,高中文化,德惠市**职工,住德惠市**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挂靠吉林省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岔路口镇开发财富家园小区,资金由孙某某自酬。至2016年,孙某某因资金链断裂,自己无力继续该小区的建设。于同年3月,孙某某以之前投入小区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吉林省保合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占股34.78%,吉林省保合投资有限公司占股65.22%,孙某某为公司法人。同年7月案外人郝某某(建筑商)与千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承建财富家园小区的楼房协议,并于同年7月5日,与吉林省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保证金协议,约定郝某某向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110万元工程保证金,同年7月6日郝某某本人通过个人农商银行账号将70万元工程保证金汇入孙某某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孙某某未将此款交到其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孙某某按保证金协议返还郝某某保证金14万元,其余56万元被孙某某用于偿还其在2016年之前投资财富家园时借款。后工程完工后,郝某某多次向孙某某索要工程保证金,孙某某一直未能给付,后郝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某立案侦查,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将其挪用的资金返还给郝某某,并取得了郝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困其认罪认罚,在欠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返还其挪用的资金,有悔罪表现,有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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