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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8时许,在韩城市**镇**街道孙某甲经营的洗车店门前,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邻里纠纷,持木棍将被害人高某某颈部击伤,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达成谅解协议,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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