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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3,汉族,大学文化,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单元,现居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内路段时与正在玩耍的邹某某(1岁半)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立即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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