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3,汉族,大学文化,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单元,现居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路**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内路段时与正在玩耍的邹某某(1岁半)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立即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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