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44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从事水电安装服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牌二轮电动车,搭乘其妻邵某某从万年县石镇镇***家里出发,准备前往万年县**镇“**超市”送菜,行驶至大湖线**KM往西**米左右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和注意观察路面通行情况,碰撞到同方向挑着东西步行的的被害人丁某某,造成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被害人儿子张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人口信息简项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手机通讯情况截图、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医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鉴定中心[**]病鉴字第****号、[****]技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江西省万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
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知晓有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在民警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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