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60********,满族,初中文化,吉林**运输有限公司东辽**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乡**村**组,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村**号楼**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辽县**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东辽县**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东辽县**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齐某某(已起诉)通过公开招标取得了辽源至**镇公交线路经营权。2017年至2019年期间,齐某某为自身经济利益,同副经理汪某、任某(均已不起诉)等人,雇佣他人,成立公交站点**查队,由汪某任**查队队长,组织**查队员多次拦截在其运营的公交线路上载客的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份,出租车司机徐某某驾驶吉D****3号出租车在东辽县**镇东辽县**局门前公交站点载客,被齐某某驾车拦截,不许该出租车离开,直到徐某某报警后方可离开;
2、2017年5月份,齐某某、任某在辽源市**宾馆路口,将车内载有乘客的陆某某驾驶的吉D****1号出租车拦截,并举报至辽源市**处,后该车被**处处罚;
3、2017年5月16日,齐某某、任某驾车在东辽县**镇**道口公交站点,将胡某某驾驶的吉D****1号出租车拦截,不允许其载客,齐某某、任某不让该车离开,在争执过程中,齐某某殴打胡某某,致胡某某头部、胸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4、2017年7月8日,齐某某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在东辽县**镇站前广场公交站点,将车内有乘客的王某乙驾驶的吉D****1私家车拦截,禁止其载客,双方发生冲突,王某乙将王某甲打伤;
5、2017年12月15日,齐某某、任某在东辽县**镇政府招待所附近路口处,将正在载客的司某某驾驶的吉D****9号出租车拦截,并在出租车要离开时,齐某某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报警后双方和解;
6、2018年2月8日,齐某某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宁某某在东辽县**镇东辽县**局门前公交站点处将邱某某驾驶的车内载有乘客的吉D****0车辆拦截,要求其卸下乘客,双方发生冲突,致宁某某住院;
7、2018年3月1日,齐某某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滕某某在东辽县**镇站前广场附近,追逐、拦截盖某某驾驶的吉D****8号出租车,不允许其载客,后滕某某被治安处罚;
8、2018年4月20日,齐某某、任某在东辽县**镇林场道口,将苏某驾驶的车内有乘客的吉D****8号出租车拦截;
9、2018年夏天,齐某某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孙某某在东辽县**镇林场道口公交站点附近将徐某某驾驶的正在载客的吉D****8号出租车拦截,不允许其载客;
10、2018年9月份,齐某某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李某甲在辽源市**商场附近101公交站点将姜某驾驶的正在载客的吉D****7号出租车拦截,后齐某某赶到,不允许该车离开,将该车举报到辽源市**处,后该车被辽源市**处处罚;
11、2018年11月2日,齐某某在东辽县**镇站前广场公交站点将苏某驾驶的正在载客的吉D****8号出租车别截,不允许其载客;
12、2018年12月8日,齐某某等人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刘某在东辽县**镇站前广场将高某某驾驶的吉D****5号出租车拦截,后汪*赶到现场处理,出租车司机被迫将乘客卸下后离开;
13、2019年2月13日,齐某某等人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孙某某在东辽县**镇站前广场附近将李某某驾驶的吉D****8号出租车拦截,后齐某某赶到现场,李某乙将乘客卸下,直至报警后方可离开;
14、2019年3月3日,汪*和公交站点“稽查人员”王某丙等人,在辽源市**宾馆门前路上,将罗某某驾驶的正在载客的吉D****3号出租车拦截,不允许该车离开,后王某丙和罗某某发生厮打,导致双方受伤,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
15、2019年4月21日,齐某某等人雇佣的公交站点“稽查人员”孙某某在东辽县**镇站前广场附近将王某某驾驶的吉D****7号出租车拦截,并让车内乘客孙某乙、姜某某下车,后孙某乙、姜某某和孙某某发生争执,致姜某某心脏病发作,后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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