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楼**房**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16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号院***小区*号楼地下室中,因琐事与冯某某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冯某某面部,致冯某某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方于2019年8月16日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6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和解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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