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4********,汉族,小学,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住濮阳市华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在G342道路台前县侯庙镇张楼村段,孙某某驾驶一辆豫J*****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郭**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死亡。台前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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