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村**号,住蚌埠市经开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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