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35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社区**巷**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1年3月25日16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有限公司内,因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用拳头将吴某某面部打伤。经司法鉴定:吴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牙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希望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