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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洮北区**镇新华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使用捡到的的身份证,用他人头像在网上申请注册微信,用女人的魔音与被害人于某某联系,谎称自己是东风乡绿水村人且在教育局上班,要从于某某处购买花生秸秆饲料,双方在电话和微信中讲好价格,约定货到付款,于某某将约6.7吨花生秸秆饲料,用货车按运送到约定的位置。后孙某某只交付了货车司机1000元的运费钱,便将花生秸秆饲料拉回家,之后关机,诈骗于某某6.7吨花生秸秆饲料(经市场调査价值4700余元),孙某某妻子秦某某代表孙某某赔偿给被害人于某某全部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仪。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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