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公开版)_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30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酒后驾驶辽A****T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街**路南100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8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其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