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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桂祥)(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原系江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亭湖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原系江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孙某甲因花炮行业整改需要,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万载县**镇**村**组山场新建仓库、修建道路。2017年3月24日,孙某甲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5亩)被万载县林业局给予行政处罚3万元。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4.2725亩(包括已被行政处罚部分面积),林地类型为一般用材林。

另查明,孙某甲系于2019年5月27日主动至万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6月4日,孙某甲已将公司转让给吴某甲,并由吴某甲负责复绿,现经万载县林业局验收,被占用林地的复绿率达到了80.42%。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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