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号**栋**单元**号,住蚌埠市**座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解放路淮河路至凤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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