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单位及职业:长春市******公司安装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派出所,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无前科劣迹。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花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粮油市场门前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孙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孙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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