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驾驶冀******牌罐车沿京赞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肠衣城红绿灯右拐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孙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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