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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玉崟)(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上海**世界**,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0时20分许,酒后驾驶鲁B****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西安路东联路下桥口处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后,于2020年6月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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