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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甲林)(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路**号,现居地:汶上县**镇**村**路**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5时40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镇**村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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