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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盛能)(公开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4********,瑶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11时许,由于谭某某方在争议路段施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谭某某家因修路引发矛盾致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孙某某持铁铲殴打被害人谭某乙面部,谭某某见状上前与孙某某推搡,将孙某某推至路边,致使孙某某摔下两米高的土坡致肋骨摔断,期间还有被害人周某某的右眼被人砸伤。经司法鉴定,谭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孙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周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两处)。

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和解且履行了全部赔偿事项,被不诉人孙某某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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