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x号院,现住疏勒县疏勒县xx小区 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新Qxxxxx号机动车从疏勒县左岸明珠小区行驶至疏勒县昆仑社区门前路段时被疏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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