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号,住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D7****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张村路文安轮胎店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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