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3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3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镇**小区**栋**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监视居住,次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孙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孙某甲,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博望区政府依法对博望区**镇**村**自然村**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迁,宋某甲、孙某乙等人因对征迁补偿不满,一直未签订征迁协议。后宋某甲、孙某乙与同村村民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被选为代表与政府协商拆迁事宜,宋某甲多次召集上述人员开会,并以村集体征迁的土地面积测量少了为由,组织上述人员进行信访,区、镇两级政府及村委会针对上述信访诉求,多次向村民代表进行解释和书面答复,宣传政策及法律法规,并告知其解决争议的合法途径。2019年9月23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建设集团签订合同,定于2019年11月15日在上述被征迁土地开工,但因为部分村民阻挠和新冠疫情原因,始终未能施工。2020年2月底,**建设集团准备入场施工,宋某甲召集孙某乙、孙某丙、孙某甲及其他部分村民代表开会商量后决定采取每天轮流坐班的方式封堵项目部施工场地,并决定由孙某乙搜集相关土地政策和领导人讲话制作成横幅和标语,挂在施工场地门口,造成声势。此后,宋某甲、孙某丙、孙某甲等人在施工工地门口摆放了桌椅,每天轮流在工地门口拦截工人及施工设备入场从而阻碍工地开工建设。孙某乙在马鞍山市**广告公司制作了三条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为内容的横幅和若干块以土地征迁法律为内容的广告牌,悬挂或放置在施工工地的门口,故意歪曲横幅和标语内容的本意,以此吸引过路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3月12日,博望区政府组织博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拉取的横幅和标语进行收缴。此后,孙某乙再次前往广告公司制作同样内容的横幅和广告牌,并由宋某甲等人继续悬挂、放置在施工现场门口。在此期间,孙某乙还购买了雨棚,放在施工场地门口,用于宋某甲等人拦截他人时遮阳避雨。2020年3月至6月,宋某甲等人一直拦截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场施工,期间,报警达十余次,经民警口头制止后宋某甲等人仍拒不停止拦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接处警登记单、手机转账记录、土地征收方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戊、孙某丁、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黄某某、程某某、汪某、张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倪某、宋某乙、洪某、刘某、孙某壬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宋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宋某甲、程某某、宋某乙、刘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伙同他人采用拦截施工人员及车辆、设备的方式阻碍项目正常施工,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寻衅滋事罪。孙某甲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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