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票市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18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辽N****1号重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票市大三家乡大三家村路段(101线533公里850米处)超车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孙庆树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孙庆树当场死亡。2020年07月20日,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孙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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