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州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身份证号码362401********1531,汉族,本科文化,吉安**公司服务经理,家住吉州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吉州区**高速路口附近,因争抢生意,与被害人欧阳某某发生争执,后孙某某在强行将欧阳某某拉出路边护栏的过程中,致双方摔到护栏外排水沟内,造成欧阳某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欧阳某某损失11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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