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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良录)(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临夏临夏市**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中天健由东向西沿**路行驶至**市第一中学门口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7.0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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