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机会,在快手直播中称其有口罩货源,预留微信号yq1****,多人与其互加微信。孙某某在微信称一次性医用口罩每只2元,50只以上包邮;N95口罩每只25元,4只以上包邮。被害人尚某某、张某某等11人向孙某某转账3110元购买口罩,孙某某收取款项后,遂拉黑被害人微信。
期间,牛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快手、微信谎称销售口罩,骗取他人钱款,因其微信被举报,无法收款,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牛某某提供其昵称“孙某某”的微信收款码,帮助牛某某收款12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3000元、一台手机,退还被不起诉人孙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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