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N*****小型客车在朝七线龙城区召都巴镇厚杖子路段,与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后经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王某某于次日死亡。
2020年5月18,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020年5月9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损伤死亡。
经朝阳市交警事故大队认定,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程,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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