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6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社区**委**号。系辽A****8小型轿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A****8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2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酒精)检测,其酒精成分含量为1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