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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韵)(公开版)_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 ,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982********,汉族,高中,群众,墨玉县****菌业有限公司股东、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浩尔*************,住新疆墨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墨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在位于墨玉县**小区*号楼*单元***的家中与朋友代某某、张某及张某的朋友等四人一起吃饭喝酒后,在家休息。2020年10月27日早0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驾驶新RD****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为了去农业农村局参加会议,便从墨玉县**小区方向向墨玉县农业农村局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墨玉县工商银行十字路口路段时,执勤民警发现新RD****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孙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当时驾驶员进行控制,并进行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742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孙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为140mg/100ml。

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2.根据2020年10月30日张军检察长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的指示精神,被不起诉人孙某是墨玉县树上老菌菌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为墨玉县的脱贫攻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3.被不起诉人孙某系初犯,孙某是在2020年10月26日晚喝酒休息了一夜后,于第二日早9时30分许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有酒后不驾车的意识,属于隔夜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4.被不起诉人当日驾车外出是因了工作需要,需要参加农业农村局的会议,如果没有这个会议,孙某应该就不在在那个时间段会开车上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孙某系初犯、民营企业的股东,并属于隔夜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孙某作酌定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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