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路**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孟某某多次到汶上县**镇**村东的**矿山盗窃矿山物品。分述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孟某某骑电动车到**矿山盗窃矿山排水用PE水管。
2.2019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孟某某在**矿山盗窃矿山排水用PE水管。
3.2019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孟某某骑电动车到**矿山盗窃矿山排水用PE水管。同日5时许,孟某某在**矿山盗窃铁棒两根。
4.2019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孟某某在**矿山盗窃矿山排水用PE水管。同日5时许,孟某某在**矿山盗窃木方一根、扳手两个。
5.2019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孟某某在**矿山盗窃矿山办公室盗窃纯净水两桶。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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