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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小会)(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时40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凯旋城售房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7.08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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