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现居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孟某甲在其家大门西侧胡同口晾晒玉米,当晚19时许,孟某丙开车回家在胡同口倒车时,不慎轧到孟某甲晾晒的部分玉米,双方遂发生争执。孟某甲先动手朝孟某丙的左眼打了一拳,双方家人相互厮打后,孟某甲用马扎将孟某乙的左手砸伤。经鉴定,孟某乙左桡骨、左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孟某丙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1月6日,孟某甲与被害人孟某乙、孟某丙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孟某乙、孟某丙对孟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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