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酒后驾驶豫A*****白色奔驰牌轿车,行驶至民权县****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孟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孟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孟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