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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某)(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到11月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大石桥市市内,通过微信分别联系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刘某甲给孟某某打款,谎称完成销售手机任务数后再把钱退回。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1996元、王某某5999元、于某某9599元、刘某甲4000元。以上所骗钱款已还清。

以上事实,有书证、陆某某、崔某某、刘某乙的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刘某甲的陈述,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动到案,对其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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