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17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XX村委XX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孟某某二人使用自制电捕鱼器在XX镇XX村委XX庄东北段河道内,各自使用自制的电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当场查获犯孟某某已捕到的1条黑鱼和1条鲫鱼,重量共计600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查觉民警赶来,遂向北逃窜,当晚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张某某未捕捞到水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