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17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镇XX村委XX庄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孟某某二人使用自制电捕鱼器在XX镇XX村委XX庄东北段河道内,各自使用自制的电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当场查获犯孟某某已捕到的1条黑鱼和1条鲫鱼,重量共计600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查觉民警赶来,遂向北逃窜,当晚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张某某未捕捞到水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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