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3********,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盈江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帕某某、线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线某乙、线某丙、孟某甲、孟某乙、寸某某十人相约从盈江县支那乡支东村委会白岩村民小组至腾冲猴桥公路4公里处偷越出境至缅甸做客,当日16时许十人在缅甸克钦邦昔董市往歪莫市出城路上被缅甸**镇**队抓获。
2019年6月13日,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工人、移民监督与社会保障部门、移民局将已在缅甸受过刑事处罚的帕某某、线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线某乙、线某丙、孟某甲、孟某乙、寸某某移交给中国盈江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