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颐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城市崇义路铁合金厂路口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手持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测: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1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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