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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4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伙同他人先后至平湖市**镇**村村部北面农田、平湖市**镇**东北侧菜地、平湖市**镇**村**附近农田中,趁人不注意实施盗窃,共窃得韭菜30公斤、土豆共计96.5公斤、莴笋15公斤。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农作物价值共计849元。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失主损失已得到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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